1997年1月22日 闽地税征[1997]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构成共同偷税的,其偷税
数额的认定以他们共同偷税的总额为准。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执行,即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费用800元后计税,收入额在4000元
以上的扣除20%费用后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总额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
计税;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按其收入额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计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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