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2号颁布时间:1997-01-22

     1997年1月22日 闽地税征[1997]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构成共同偷税的,其偷税 数额的认定以他们共同偷税的总额为准。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执行,即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费用800元后计税,收入额在4000元 以上的扣除20%费用后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总额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 计税;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按其收入额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计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