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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公司分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6]008号颁布时间:1996-04-01

     1996年4月1日 闽地税政一[1996]00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5]327号文悉。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 规定之前,对电影院取得的票房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播映”征收营业税;对电 影发行公司取得的分成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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