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5日 闽地税政二[1996]01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
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演出管理部门应在审批、发放有关演出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抄报演出计划表。
二、有关预扣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商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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