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6]010号颁布时间:1996-03-12

      1996年3月12日 闽地税政二[1996]01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 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仍按原计算口径继续执行至期满。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