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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5]028号颁布时间:1995-12-25

     1995年12月25日 闽地税政三[1995]02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 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 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 产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范围。适用于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   二、预征办法。   (一)单项预征率。即按每一计税项目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按房地产开发的预算成本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 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在每次预收房款时,按每笔收入 乘以该预征率,以此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   (二)平均预征率。我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为2%-5%。为了便于征管, 各地也可在上述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平均预征率,据以计算预征。   上述两种预征办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用。   三、纳税清算。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后要进行纳税清算,即待每一计税项目房地 产竣工结算并全部转让完后进行纳税清算,多退少补。   四、各地在执行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掌握实际征管情况,总结经验, 遇到问题要及时反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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