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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048号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闽财税政[1995]048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 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自1995年1月1日开始。   对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弥亏损后有盈余的,按相应税率补征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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