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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摩托车等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5]027号颁布时间:1995-12-21

       1995年12月21日 闽地税政三[1995]02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自1987年全省车船使用税实行统一纳税标志以来,对加强征收管理,便于识 别检查都起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征管手段得到了一定的改 善。各地反映,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不宜全省统一。为适应新的情 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标志印制挂贴问题。从1996年度起,对摩托车、拖拉机、船舶 和应税非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式样、颜色全省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市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印制。纳税标志原则上应按规定挂贴在车船的适当位置, 如挂贴有困难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随车携带等方式,以便于检查。   二、关于汽车纳税标志问题,仍按国税函发[1992]1441号文执行。   三、关于加强源头控管问题。车船流动性较大,给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各 地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电脑在车辆使用税控管中的作用。   四、各地市实行新的纳税标志及挂贴方式后,要及时报省局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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