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0日 闽地税政一[1995]027号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南地税政一[1995]16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南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搞活经营,充分调动职工积
极性,采取集资购车租赁经营办法。公司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各种证件齐全、符合运
营条件的车辆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向公司交纳承包费,但车辆产权仍归公司所
有。我们认为:对公司上述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78号
文批复的精神,属于租赁行为,其向承租人取得的租赁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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