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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5]023号颁布时间:1995-09-26

     1995年9月26日 闽地税政一[1995]023号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明地税政一[1995]121号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不属于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学校。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例》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 惠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正式函请省教委答复: “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不属于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学校”。   二、农用车驾驶员培训不属于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农业机耕及相关技术培训业 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 技术培训仅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 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文明确:各种形式收费的 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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