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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044号颁布时间:1995-10-05

       1995年10月5日 闽财税政[1995]044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1994年1月 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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