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5日 闽地税政一[1995]02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5]6号《关于福州市计量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
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
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
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据此,对福州市计量所为社会
提供计量检测服务所取得的计量检测费收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按现行税
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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