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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计量所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5]022号颁布时间:1995-09-25

     1995年9月25日 闽地税政一[1995]02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5]6号《关于福州市计量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 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 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据此,对福州市计量所为社会 提供计量检测服务所取得的计量检测费收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按现行税 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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