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5]024号颁布时间:1995-09-25

     1995年9月25日 闽地税政一[1995]02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53号《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 位征税问题的通知》摘转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请转所属有关单位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