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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开展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182号颁布时间:2003-05-19

     2003年5月19日 榕国税函[2003]18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3]30号)及省局《关于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税收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 的要求,市局决定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开展消费税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应由税政部门牵头,在专项检查领 导小组领导下,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由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检查小 组开展专项检查,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此次专项检查任务。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对该行 业的检查面必须达到100%。   三、检查年度:   检查年度为2002年1月日~12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一)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是否存在错用税率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销售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自产自用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是否设立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与纳税人之间是如何结算 所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价款的。是否存在纳税人利用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 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做税务处理的;   (六)截止2002年底,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累计欠交消费税金额。   五、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根据总局国税发[2003]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 [2003]91号)文的规定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政策 疑难等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各单位要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工作与检查并重,通过检查,摸清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行业纳税基本情况,对该行业税收流失成因进行归类分析。   (三)各单位应结合这次专项检查,充分了解本辖区消费税税源及目前消费税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消费税税目能否涵盖目前消费税生产企业的产品定义范围作认真 调查。   六、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一)检查时间安排   1.掌握企业基本情况,摸清检查户数。   2.5月下旬通知检查对象进行自查,要求企业对纳税情况及存在问题认真自查 并填报《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企业自查表》(附表1略)。   3.6月上旬做好宣传发动、人员调配和查前培训等准备工作。各局应组织参与 检查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字[1999]0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等有关政策,充分掌握企业基本情况, 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好查前准备工作。   4.6月中旬至8月份为检查实施阶段,9月份完成总结和整改工作。   (二)检查总结报告   1.检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检查出的问题要有处理结果,报告内 容包括:   (1)数据统计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统计企业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销售额及 应纳消费税、已纳消费税、欠缴消费税情况。   (2)按应纳消费税额和已纳消费税额计算其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差异,分析 说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差异产生的原因。   (3)税收流失成因分析。根据检查情况,对偷税、避税问题进行归类,说明目 前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主要偷税、避税的手段、方式,统计分析各种偷税、避税 形式所造成的税收流失。根据欠税统计数据,分析说明欠税的原因。   (4)提出整治方案及加强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管理的措施建议。   2.各单位必须对本辖区2002年度消费税税源及分布情况作具体分析,对 2003年消费税税收收入进行预测,对目前消费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消费税税目 与目前消费税政策执行有差距的进行认真收集,并以书面形式连同检查总结报告及 《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总表》(附表2略)、《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 况汇总表》(附表3略)报送市局流转税处,上报时间为2003年9月30日前。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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