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正泽饲料有限公司等13户纳税人生产的鳗鱼饲料(幼鳗)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10号颁布时间:2003-01-13
2003年1月13日 榕国税函[2003]10号
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21号)、《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
知》(闽国税发[2002]115号),经对基层局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福
州正泽饲料有限公司等13户纳税人生产的鲤鱼饲料(幼鳗)等饲料产品(具体名单
略),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同意其免征2002年度的增值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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