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35号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8日 榕国税函[2003]35号
近接省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2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
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有关‘对纳税人期初存货
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
税务机关不再退税。’的规定,对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
再退还。”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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