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53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53号
福州、莆田、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3
年度在52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省汽车销售公司40万
元;福汽集团莆田销售公司7万元;福汽集团漳州贸易公司5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
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但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
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省汽车工作集团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
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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