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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对全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联合控管征收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3]107号颁布时间:2003-12-17

     2003年12月17日 闽地税发[2003]10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交警支队,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闽政办函 [2002]81号)精神,并结合近一年来全省试行地税与交警部门联合控管征收 工作的实际成效,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全省车船使用(牌照)税 继续实行地税与交警部门联合控管征收的做法,具体要求仍按《关于我省机动车车船 使用(牌照)税实行联合控管征收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1号)的规定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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