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4日 闽国税函[2003]62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摘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及地市分公司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
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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