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福水泥厂产品移送计税价格确定方式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627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闽国税函[2003]627号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福水泥厂征税方式的请示》(明国
税发[2003]113号)收悉。关于请求调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统销水泥移
送计税价格定价方式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目前水泥市场销售的实际情
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及第十六条规定,以水泥厂当月同类
货物平均销售价格作为统销水泥内部移送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上述规定从2003
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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