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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闽地税政一[2003]1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一些设区市地税局反映,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基层征收机关理 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 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人是委托方,而不是 受托方。因为受托方只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其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该物权归委 托方所有,因此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属于委托方的收入,其收入应按 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 收营业税。”其纳税人是受托方。因此,对拍卖行取得的来源于受托拍卖业务的手续 费(或佣金)性质的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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