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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刷数量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25号颁布时间:2003-11-12

     2003年11月12日 闽地税征[2003]2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刷数量的通知》(国税 函[2003]1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地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 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 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发[2003]92号)中反映的问题,予以 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国税函[2003]1180号通知第一、三条要求,请各设区市 局2003年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六种发票库存总份数、 预计使用期限(见附件),以及《XX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XX 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式样修改意见,报送省局征管处(电子邮件 地址:0804,0808)。   二、地税主管部门窗口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目前仍使用各地自制的地 税窗口代开发票章。   各窗口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帐,具体台帐的式样及 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局制定。   三、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凡开具给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 别号”。我省现行货物运输发票中缺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目,各地可以在发票样式 框格以外的空白位置排印或手工填写。   四、关于《公告》和《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所说的 “内河货物运输”,是指除远洋运输外。远洋运输是使用交通部的国际海运专用发票。 附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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