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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漳州霖和良坝水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闽国税发[2003]250号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闽国税发[2003]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漳州霖和良坝水电有限公司系设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 营期限49年,投资总额1169万美元,注册资本556万美元(已全部到资), 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及配套服务设施”。该公司于1999年10月开工建设, 2002年10月正式投产发电,电站装机容量为2×800K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拟同意该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意见妥否,请示复。  附件:关于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2003年9月12日 漳国税发[2003]23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漳州霖和良坝水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经我局审核,该 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上报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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