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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246号颁布时间:2003-10-28

     2003年10月28日 闽国税发[2003]24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我省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第四季度的头等大事来抓。各地要立即行动,认真学 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指定负责部门,组织调配好人员,将新的征收管理办法 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确保落实到位。    二、各级国、地税机关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认真落实总局要求的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双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凡相互 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 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 时了解和准确执行货物运输税收政策。10月31日前国税发[2003]120号 文公告要张贴于所有的办税服务厅。各地要按总局要求,做好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 训工作,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 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我省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交换采取国税发[2003]121号文附件4 的模式三,即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省局处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通知规定做好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设区市税务局要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确保数据按时上传。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信息传递时,对汇总与传递 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详细记录备查,并在传 递交接表上签名确认。    五、实行省级联络、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即各地在工作中遇到涉及国地税机关 协调问题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分别向省国、地税局反映,由省国、地税局统一协调解 决。公路、内河运输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名单由省国、地税局交换。    六、货物运输企业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在发票未统一前,原发票继续使用,但 自开票纳税人使用原发票时必须加盖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规定的开票人 专章。    七、各地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12月20日前分别将此项工作总结各自报送省 国、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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