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0日 闽地税办[2003]3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
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协定文本,
我局已于2002年6月12日以闽地税政一[2002]2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
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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