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资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61号颁布时间:2003-09-04
2003年9月4日 闽地税函[2003]161号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资纳税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外资单位和个人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请示》(莆地税发[2003]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88)财税字第260号文件规定,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
机构的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内资单
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个资单位和个人的占地,不应对内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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