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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98号颁布时间:2003-09-02

     2003年9月2日 闽国税发[2003]198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 重大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 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不折不扣地推进有关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规范执法,确保落实   针对新时期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 离转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 8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易委、监察部、财政部、建 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编委、中华全国 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 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国税发[2003]65号)等8个再就业税收优惠文件。各级国税机关要认 真学习领会制定这些政策措施的指导思想,吃透精神实质,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要加 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经贸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 学习好、宣传好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让每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要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 平,同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确保再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开展自查、反馈情况   各设区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 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的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 并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65号)中要求上报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格》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按季度进行统计、更新资料。 在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落实情况、效果分析、存在问题、解决办法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于9月 12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各地上报以上统计报表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适时组织 抽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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