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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函[2009]50号颁布时间:2009-07-28

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后续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省局决定对部分企业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一)2008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上且销售利润率在3%以下的企业(见附件1),其中杭州地区审核企业营业收入在3000万以上。
  (二)除省局要求必须审核的企业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企业进行审核。
  (三)2008年度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和大企业处、稽查局已查或正在检查的企业,可暂不作为审核对象。
  二、审核内容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应向以前年度追溯。
  三、审核方法和要求
  (一)此次审核工作以企业自审为主,自审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企业应参照省局下发的自审提纲(见附件2)对本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方面开展自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工作,确保企业能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完成自审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自审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做好进一步的审核工作,对存在疑点的企业,应及时转入纳税评估环节。
  (三)自审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报告表》(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自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连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材料上传至省局FTP:/所得税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情况统计。省局将对本次审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所得税处联系。
附件:

自审提纲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报告表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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