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6日 杭地税一[2005]3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
附录中《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审批项目中第(七)住房租赁业务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中:(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2)安置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继续执行杭地税二[2004]327号《关于
调整和下放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并作如下补充和调整。
(一)对下列项目,由各县(市)、分局负责审批:
1.医疗卫生机构;
2.老年服务机构;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环保产业;
5.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6.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含)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
(二)杭地税二[2004]327号中“国有农口企业减免”统一调整为“农
口企业”的减免口径,减免范围和报送资料按浙地税函[2004]546号文执行,
由各县(市)、分局审批。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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