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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1]20号颁布时间:2001-08-14

     2001年8月14日 浙国税征[2001]2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和办税人员 学习培训新《征管法》,通过新旧征管法对比分析,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实质和 具体内容,并注意与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合同法及国家赔 偿法等法律的衔接,把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方针融汇到对新《征管法》的学习中, 使新《征管法》深入人心,自觉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 二、大力宣传新《征管法》。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 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征管法》,做到家喻 户晓,形成全社会知税法、用税法的良好氛围,创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 三、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汇报新《征管法》的主要内容, 为今后工作争取主动。 各地在学习、宣传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国税函[2001]534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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