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32号颁布时间:2009-06-24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