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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61号颁布时间:2006-12-2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依据企业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出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样式附后),请据此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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