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浦税政[2001]39号颁布时间:2001-03-26
2001年3月26日 浦税政[2001]39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69号文《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
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
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请严格按《实施细则》及市局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7日 沪税流[2001]69号
外税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
示》(沪税外分业[200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2000年1-9月销售额达到1466.7万元,已超
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因此,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应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7%征
收增值税。同时,应要求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核算,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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