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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35号颁布时间:2001-03-26

     2001年3月26日 浦税政[2001]35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民企管发 [2001]4号《关于开展200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积极配合民政 部门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200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重点:   1.审核福利企业是否按照市局沪国税流(1997)28号文的规定将聘用的 临时工、退休人员计入企业生产人员数量,计算安置残疾人员所占的比例;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沪税政二(1994)19号文有关规定。   2.审核为配合“三车”整治而举办的福利企业是否按市局沪国税流(1999) 166号文规定的比例、时间安置残疾人员。   3.对变更经营范围的福利企业变更后是否符合退税条件进行审核。   三、200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 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      2001年2月28日 沪民企管发[2001]4号 各区县民政局、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市残联,市 经委社会福利企业办公室、市商委人事处: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税字[1996]第112号文件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 理办法》,按照民政部对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 行政监管。严格坚持社会福利企业办厂方向,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加大对假 冒社会福利企业打击力度,以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促进本市社会福利企业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200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0年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从2001年3月开始至6月中旬 结束。3月份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自查阶段;4月初至5月中旬为区县民政、税务检 查验收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为市民政、税务汇总抽查阶段。   二、工作重点   2000年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验审工作仍按沪民企(94)第24号《上海市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同时结合贯彻落实沪民企管[1998]2 8号、沪民企管发[1999]39号、沪民企管发[2000]32号、沪民企管 发[2000]3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重点突出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办厂方 向。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最低收入必须达到 保障线。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已改制的社会福利企业, 残疾职工股东比例必须按沪民企管[1998]28号文件执行;具有组建社会福利 企业资格的主办部门必须处于控股地位。   (二)严格遵守沪民企管[1998]28号文件,规范使用退免税金。社会福 利企业可供分配利润总额按5%提取的残疾职工保障资金;改制时净资产中提取的2 0%国家扶持资金;改制后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中提取的20%国家扶持资金;以及未 改制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中提取的25%国家扶持资金都必须落到实处。确保国家退免 税款的正确使用。   (三)严格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的变更行为。社会福利企业在办理变更时,必须按 沪民企管发[1999]39号文执行。在确保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凡 因结构调整需要变更的,原隶属村办(居委)、乡镇(街道)及市经委、市商委以及 区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等,均限于原隶属范围内办理变更。凡自文件下达后仍未按规 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   (四)进一步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严格执行录用残疾人就 业的有关政策。   1.凡录用智残人员就业的,须提交由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部门鉴定的智残 等级证明书。凡鉴定为中度以上的智残人员,不能计入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安 置比例。   2.新办、变更的社会福利企业及主办部门应按沪民企管发[2000]32号 文件的要求,提交《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并按规定期限予以兑现。各级社会福 利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管,对逾期不兑现承诺的,一经发现,将注消 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凡在“三车”管理中转办、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必 须正式转入所在企业,不得以任何籍口、任何方式借故不予落实。一经发现,必须从 严查处。   (五)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长期不运转、停产、半停产或亏损严重的,应在此 次年检验审中予以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三、时限要求   在区县民政、税务检查验收中被限期整改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于2001年5月 18日前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整改后,经区县民政、税务复查合格的社会福 利企业,应于2001年7月15日之前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逾期不报的, 视作放弃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处理。   以上通知,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2000年年检验审1-7表式(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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