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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34号颁布时间:2001-03-15

     2001年3月15日 浦税政[2001]34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沪税流[2001]24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结合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军办企业,必须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 机关共同出具并加盖上述两个部队公章的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随军家属证明。对社 会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按沪税流[2001]24号文第三条规 定执行。   二、对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如兼营非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 分别核算。   三、安置随军家属的新办企业,其营业税的免征,由各单位以税收签报形式上报 区局转报市局审批。企业申请享受安置随军家属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须提供如下资 料:1.企业书面申请;2.企业税务登记证;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证明; 4.随军家属证明;5.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随军家属工种安排表、 随军家属职工名册;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 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沪税流[200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随军家属仅指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包括其子女。   二、随军家属必须有驻沪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对上海警 备区、二军大、海军上海基地、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空军上海基地、武警上海总 队六单位以外独立建制不到师级的驻沪部队,必须先由其上级机关(必须师级以上) 对其驻沪情况,单位建制及随军家属认定给予说明和授权,在此基础上,税务分局可 接受该部队加盖公章的对其所属随军家属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采用统一格式,具体 式样附后)。   三、对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必须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 共同出具加盖部队公章的证明材料(采用统一格式,样式附后,同时附随军家属证 明);对社会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该企业提供由师(含)以上政 治部或授权部队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人员比例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   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 供随军家属证明,并附相关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分局对军官证查验后,留 下复印件,退还原件。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可享受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五、安置随军家属的新办企业,当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到60%(含) 以上,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从符合规定之月 “起,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六、随军家属作为享受免税政策的免税人,以一次申报为限、以最长不超过三年 免税期为界。税务分局对审批同意的随军家属资料(包括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 比例的家属人员资料),可通过计算机建立《关于随军家属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2000]84号政策人员登录库》,以后年度税务分局审核随军家属申报 资料时,应先查验《登录库》、凡《登记库》已登录人员,原则上不能再给予享受免 税政策的照顾。   七、经认定的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者,税务分局必须在每 年一季度对其进行年检,年检材料必须附军人军官证(原件);申报时税务分局对军 官证当场查验并退回原件,留下军官证复印件;对年检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政策规定 的,应即刻暂停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恢复征税,若其后又符合政策规定的,可 从符合政策规定之月起恢复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原核定的免税期间不得延长。   特此通知 附件2:随军家属证明(1)   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证明(2)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 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 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 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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