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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1号颁布时间:2001-01-19

     2001年1月19日 沪税所一[2001]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市直属第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国税函[2000]1125号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四川、甘肃、陕西、江西、湖南、江苏、浙江省(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00年度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的申请》(核总财发[2000]14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62 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 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2: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八一四厂 167 四川省乐山市 2 中国按工业总公司五零四厂 121 甘肃省兰州市 3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零五厂 284 陕西省汉中市 4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八-二厂 173 四川省宜宾市 5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二零厂 8 江西省新建县 6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二七二厂 30 湖南省衡阳市 7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四五矿 24 广东省仁化县 8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北京核仪器厂 18 北京市 9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西安核仪器厂 34 陕西省西安市 10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西安核设备制造厂 19 陕西省西安市 11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 57 江苏省苏州市 12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八一六厂 79 重庆市 13 中国同位素公司 7 北京市 14 泰山核电公司 270 浙江省海盐县 15 中核总上海浦原公司 17 上海市 16 深圳中核集团公司 125 广东省深圳市 17 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 45 北京市 18 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 85 北京市 156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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