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浦税政[2001]16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二[2001]3号文《关于确定本市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
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沪税所二[2001]3号
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对本市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经营行业(项目)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明
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
1.工业生产为1.5%
2.黄砂、石子、砖瓦、石灰为0.4%
3.农副产品为0.5%
4.烟糖、杂货、复合饲料为0.8%
5.水果、水产为1.5%
6.卤味、熟食为2%
7.鲜花为6%
8.其他为1.2%
二、加工修理修配业
加工修理修配业为2%
三、交通运输业
1.陆上运输为3%
2.水上运输为2%
3.装卸搬运为3%
四、建筑业
建筑业为2%
五、娱乐业
1.电子游戏房为10%
2.其他为6%
六、服务业
1.饮食业为4.8%;茶坊、酒吧、咖啡馆等单列为5%
2.仓储业为5%
3.咨询业为6%
4.广告业为4.5%
5.美容美发业为5%
6.中介业为6%
7.其他为3.6%
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确定
为2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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