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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浦税政[2001]26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浦税政[2001]26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 要一环。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强调工作重点,明晰 工作流程,根据沪税政(1993)285号文、沪国税流(1996)40号文、 浦税政(1998)253号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 关规定重申或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暂认定工作   (一)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 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情况,再审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 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 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自暂认之月起累计满十二个月后,应根据其实际 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正式认定手续。   对于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待正式经营满半年以后才能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视其销售额确定是否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个别实际投 资额较大,预计销售额较大,财务核算能力较强,由分局严格审核,可比照面上企业 的掌握口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具体而言,新办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有固定的、一定面积的生产或经营场所;   2.具备一定的生产或经营规模,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   3.配备有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报表、账册健全,会计凭证使用、传递、保管 符合规定;   4.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参加新办企业税务法规培训(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培训),经考核 合格。   (三)新办企业办理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财务人员配备情况,账册设置情况,财务核算情况 等基本内容;   3.会计人员资质的复印件;   4.参加税务法规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1.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工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各分局应认真按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基层税务所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的十 天内,完成复核上报工作,分局税政科在收到税务所上报材料的一周内,按规定权限 审批后,通知相关的职能科室、所和基层税务所。   2.各分局应认真组织对新办企业的税收基础知识的培训工作,分局稽管科、税 政科、发票所、征收所、基层税务所等其他部门应积极相互配合,以保证培训工作的 质量。各分局可结合实际,确定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   3.各分局应认真做好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台账统计工作,对经营期满 十二个月的新办企业,应书面通知企业,督促企业在经营期满十二个月后的一个月内, 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正式申报认定工作,对达不到销售额指标的[除符合沪 国税流(1998)159号文规定的企业外],应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及 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税款等的清理工作。   4.各分局应加强对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工作的管理,要加强对外 的宣传工作和审核审批工作,防止已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通过重新注 册,更换名称而获得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造成政策管理和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二、关于对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监督   (一)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部门须在其实际经营后的三至六个月 内至少就户跟踪检查一次,并就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跟踪检查报告表》 (附件2)。   (二)对检查中发现虚假验资、抽逃注册资金、企业所得税按销售额带征、未按 规定申报纳税、久欠税款和会计核算混乱,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 税金等违规违法情况的,应严格按规定处理;同时,应认真审核其税收负担率。   (三)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暂认定期间,税务部门应限量供应发票,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正式认定   (一)认定对象:凡被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在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 格之月起累计满十二个月的次月申请办理正式认定手续。   (二)申报要求:申请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须按规定填制相关审批 表格,同时附报下列相关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附件1)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自认定之月起累计满十二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主要税金明细表;   3.相应期间的纳税申报表和税单复印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审核要求:   1.纳税人自暂认定之月起累计满十二个月的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量化条 件的,且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管 理、使用发票的,可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正式认定环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各分 局要及时做好增值税未用发票的清理缴销、税款的清缴和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工作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年检工作是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分局要高度重 视,并组织各部门通力配合,协调一致,切实抓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检验工作。   (一)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对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对象包括在年检开始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经审批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年检期间满12个月的纳税人也应作为年检对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一般纳税人按市局、区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内容按沪国税流(1996)40号文《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执行,一般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   (三)几种年检结果的政策规定。   年检结果包括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检,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原材料等相关成本科目,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缴销结存 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给 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重新取得资格之月起,其购进的货物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重新给予专用发票使用权。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停止使用专用 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1)在年检截至日期前未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 料,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办理年检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的,给予其六个月内 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缴销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款的处罚。逾期仍不办理 的,可延长其处罚期限。   (2)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资料不实的,责令其在年检期内如实申报。 如仍不如实申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到给予其六个月内停止使用专用发票、 缴销结存的未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罚。逾期仍然不办理的,可延长其处罚 期限。   年检结果形成后,税政科应及时书面通知稽管科、发票所、征收科等相关科所, 请相关职能科所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主要包括税务核定的及时修改、发票的停供和 缴销、进项税金的停止抵扣等。   五、关于年检费用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年检费用的收取、管理和缴纳,原则上按沪国税流便发(1996) 1号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即:   1.每户年检收取工本费50元,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收取工本费50元,并统 一出具《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年检证照工本费定额收据》。   2.各分局收取的一般纳税人年检费用,应由专人保管,并与使用的《定额收 据》核对相符。年度内分两次将收取的年检费用全额解缴区局,并向税政处上报相应 表式。区局职能处室按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分配、使用的方案。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的计算机操作   各分局科所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沪国税流[2000]27号文件的要求认 真抓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及移送相关资 料。   七、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检查、考核要求   区局将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新办企业一般纳 税人的暂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监督检查工作、一般纳税人的正式认定工作、 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工作、一般纳税人的年检费用管理工作和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计算机 工作等几方面组成。年内,区局将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局上述相关工作进行 检查或抽查,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特此通知,请按各自职责遵照执行。各分局可结合实际,细化具体的贯彻意见, 并书面报区局税政处备案。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汇总)审批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跟踪检查报告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取消、整改、双停等处理决定流转 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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