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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沪税流[2001]3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国税函[200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 28日下发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 知》。通知规定,“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 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 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由于总局每年度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 产、供应计划与当年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有一定差异,因此,该计划每年也应进 行相应地调整。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 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 行征收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新组建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文附件1和附件2 所列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属于新 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其生 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也按本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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