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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4-11

     1996年4月11日 沪国税流(1996)2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 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对文中新增列的免税 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转入其存货成本中,同时对恢复征税的货物,其相应的进 项税额也可从恢复征税之日起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 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 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 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化乐果、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 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 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 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 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折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 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成本税额等于企业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 乘以1995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除以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 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 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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