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沪国税流(1996)3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我
局沪国税流(1995)52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
第13册第874页)、沪国税流(1996)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沪国税流(1995)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回收的通知〉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
编》第13册第966页)中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
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
4)26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
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
编》第12册第658页)继续执行至1997年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1号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
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
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
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
4.《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中,
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
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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