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117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沪国税征(1996)117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6号《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
问题的通知》一文,该文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等方面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有关货物单价的填写要按小数形式填写,不能以分数形式填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国税发(1996)166号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
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
“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
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
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
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十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
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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