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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13号颁布时间:1994-03-12

     1994年3月12日 沪税政二[199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原则 上均应实行查实依率征税的办法,但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实行查核征收办 法有1定的困难。因此,为了保证税款的正常征收,经研究决定:对出租汽车行业个 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单车 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即:桑塔纳、奥地等车型,单车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0元;夏利等车型,单车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50元。   以上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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