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67号颁布时间:1996-08-27
1996年8月27日 沪税外(1996)67号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43号《关于如何追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
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还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你局提出的外商投资
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按规定可选择其
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年终考核时,若其选择的类型未能符合实施
税收优惠的要求,能否允许企业改选另一类型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连续三年
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
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要予以追回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并补
充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两类”型企业,可按(87)财税字第0
08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5册第1297页)第五条的规定,自行选择其
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若该选择的类型于年终考核时不合格,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其改选另一经考核合格的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连续三年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
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