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6)38号颁布时间:1996-05-20
1996年5月20日 沪税外(1996)38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税源(96)124号文,现将文件
精神转知你局,请参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对资产重估价值与原帐面价的差异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
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帐簿对资产重估价值
变动部分已做帐面调整,并按帐面价值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
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
销等方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
用栏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10年
分期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
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