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使用经过1995年度验证的代码书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74号颁布时间:1996-09-12
1996年9月日12 沪国税征(1996)74号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
《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
规定,代码证书中单位统一代码将作为纳税人的识别号码,记录在税务登记证上。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上所记录的代码的唯一性,要求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中,使用经过市技术监督局1995年度验证的代码证书,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必须递交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
代码证书,其中凡1995年7月20日前颁发的代码证书,必须经过市技术监督局验
证,在证书中缝处盖有“验证”字样印章。
对单位代码证书实施验证,是市技术监督局为配合本市银行、税务等部门用
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所采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因此,
对于少数在1995年7月22日前已领取代码证书,但没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验证的
单位,请督促其先到市代码登记处或各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验证手续,然后
予以受理换发税务证件登记。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代码登记处和各区、县联系地址、电话附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