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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困难户购买解困房征免契税同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6)103号颁布时间:1996-10-23

     1996年10月23日 沪财农(1996)103号   为配合本市住房解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沪府发(1994)19号文、(19 95)42号文和沪府办秘(96)006733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住房有偿解困后, 涉及契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被市解困办(截止1993年底)登记立卡,确认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 解困户,由个人出资购买住房,并在规定人均24平方米集筑面积标准内的,经市 解困办出具"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后,可免征契税,此项优惠照顾每户只 能享受一次。超过规定标准,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购买建造的平价房、优惠价房、合作住宅房、安居房等等的住房困难 户,如不属上述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不享受契税照顾,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解困户在办理完税手续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发票;   2.原居住房屋证明(房屋权证或租赁卡)   3.户籍证明;   4.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   特此通知。   附: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奖契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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