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
沪税外(1996)84号颁布时间:1996-11-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1996年11月21日 沪税外(1996)8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5号《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
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你局于1997年1月31日前,对所属代表机构作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
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重新予以审核确认其征免界限。
二、经审核后,凡属"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从事应税业务活动的,应按“
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由你局进行税务征管的调整;
凡属“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从事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经你局审核后,
于1997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
三、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应仍按(86)财税外字第055号文规定的
三种方法执行。对目前已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代表机构,或本“
通知”下发后,需要改变计算征税方法的代表机构,请你局将审核后的名单于1
997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今后凡新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你局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判定其
为应征税户或非征税户。属于非征税户的,请于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上报
市局审定。
新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若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需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
收入方法征税的,由你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定期上报市局(原则上每半年上报一次
),定期上报之前,你局可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人方法预算各有关税收。
在这次清理检查过程中,如遇有不明确之处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