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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房地局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

沪财农91996)29号 沪房地籍(1996)325号颁布时间:1996-04-19

     1996年4月19日 沪财农91996)29号                 沪房地籍(1996)325号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根据上海市房地产 权证两证合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工作,防止税源流失,由市财政 局统一印制了“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贴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以便在权证 上直接了解、反映契税完税情况。现将有关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凡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各级财政部 门根据契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办理减免契税以后,即开给纳税单位或个人“ 上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与此同时,财政征收机关人员 根据“上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单位)姓名、 票证编号填写“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并将“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随同“上 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的第二联移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据 以发证。“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由发证部门统一贴于房地产权证的扉页上,并 加盖“契税专用骑缝章”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完税的贴花工作, 财政部门必须按时将税单和贴花移送到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房地产登记发证部 门要严格把关,做好“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的粘贴工作,保证每本房地产权证 上有契税完税贴花,以确保国家税收不遗漏,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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