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54号颁布时间:1996-08-02
1996年8月2日 沪国税征(1996)5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045号《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上海目前用票的情况再补充以下几点:
1.总局规定把这次改版后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使用,超规定范围使用无效,并一律在票面空白
处加盖“省(市、区)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
为此,各单位在接到此文后,请即在内部传达并通知下属户管企业,凡收到
外省市开出的有十万元版改为万元版和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退回。
2.结合上海目前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量决定暂不改版。
3.各单位现在使用的各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原规定执行。
除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顶位填开外,十万元版以下的各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不顶位填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6)04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