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交通运输业小型集体企业1997年度所得税纯益率和带征率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7)1号颁布时间:1997-01-10
1996年1月10日 沪地税二(1997)1号
根据交通运输业小型集体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和带征率测定专责区金山县税务
局和徐汇区税务局〔沪金税政(97)1号〕抽取全市一定数量户数企业进行测算
资料的报告。经研究,同意专责区的报告意见,现将1997年度交通运输业小型
集体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和带征率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纯益率和带征率
行 业 纯益率 带征率
1.陆上运输业 5.6% 1.5%
2.水上运输业 3.8% 1%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陆上运输业和水上运输业分别测定纯益率,测定
纯益率专责区仍为金山县税务局和徐汇区税务公局。
三、对小型企业实行带征所得税办法的政策应严格按照沪地税政二(1995)
42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002页)办理。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